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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实施 株洲无忧家装饰被指虚假宣传遭调查

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戴志杰 龚柏威 编辑:甘伟萍 2015-10-26 15: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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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广告法实施 工商部门展开行动

  株洲无忧家装饰被指虚假宣传遭调查

  法制周报记者 戴志杰 龚柏威

  “引领中国整装新标准,首创台湾生态数控工艺。”一直宣传自己为台湾无忧家集团旗下分公司的湖南株洲无忧家装饰公司,近日被人举报涉嫌虚假宣传。

  9月1 日,正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之际,株洲市工商局芦淞分局受理该举报并展开调查。株洲无忧家公司是否冒用台企名号进行虚假宣传,又或是张冠李戴,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跟踪报道。

  同时,本报也向广大消费者征集线索,如有遭遇家装维权等类似事件的,请速速拨打本报热线0731---84802117来爆料!

  投诉 :株洲无忧家装饰冒称台企

  今年7 月29日,株洲网友刘先生在某网站论坛爆料称:今年3月委托株洲无忧家装饰公司装修其3房2厅的房子,他们宣称自己是“台湾无忧家装饰集团”分公司,有着几十年的行业经验,几十家分公司规模,并且开业有几万元的优惠赠送。

  刘先生请该公司装修后,却出现了质量问题,为维权向其“台湾总部”投诉,结果发现根本不存在该公司之前宣传的公司总部在台湾,国内有几十家分公司的事实,随后刘先生向媒体投诉,并请工商执法部门彻底调查依法处理。

  记者初步调查,株洲无忧家装饰公司从开业至今,在各种促销活动及其当地的广告、公开宣传资料中,宣传自己为台湾无忧家集团的分公司,“引领中国整装新标准,首创台湾生态数控工艺”。公司在湖南省工商局注册信息显示,株洲无忧家装饰公司登记名为湖南无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登记部门为株洲市工商局芦淞分局。

  针对此事,株洲无忧家装饰公司方面表示:无忧家装饰于2005年在台湾注册成立,有据可查,台湾总部办公地址和电话都对外有公布,在内地贵州贵阳、凯里、毕节,江西萍乡、鹰潭,广州、深圳都设有分公司和办事处,并且全国其他城市也有部分在筹建准备中,所有官方对外宣传中均有地址和电话号码。刘先生所谓的“全国找不到第二家无忧家装饰”,无非是趁其官网正在建设中,百度上查询到无忧家资料比较少而已,而且,无忧家的内地官网已经在建设中,不久即将上线。

  9月6日,台湾无忧家装饰株洲分公司总经理兰燕在网上媒体表示,“我查看了近期从3月份到7月份的合同,并没有这样一位刘先生。” “对于发生这样的事,我们无忧家装饰很重视,希望给大家一个澄清。”

  调查 :台湾无忧家授权经营有待确认

  8月28日,记者来到株洲市工商局芦淞分局向负责注册的工作人员了解该公司有关信息。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为纯内资企业,两个自然人股东均为内地人,没有台资和外资的注入。如企业有外资成分,或为外资企业分公司,会有相应的登记程序和显示。株洲市工商局芦淞分局副局长向群表示:株洲无忧家装饰公司是否冒用台企名号虚假宣传,他们会依法调查,若属实,他们将监督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要证实该公司是否涉及虚假宣传,就得看该公司有无台湾无忧家装饰集团的授权经营证书或相关经营协议。株洲无忧家装饰公司是否存在冒用台湾企业名号的行为,中国台湾地区是不是真的有一家所谓“台湾无忧家装饰集团”?9月1日,记者随该公司所在辖区的贺家土工商所人员来到公司现场进行专项检查。记者看到该公司大楼门匾和内厅,均有“台湾无忧家”字样,楼梯处一幅大图显示着台湾无忧家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地点。工商人员告诉记者,从宣传资料看,“无忧家装饰”商标标注为“TM”,说明商标还没有在内地获得注册。株洲无忧家装饰公司负责人因放假不在公司,由在场工作人员转交工商询问通知书,通知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协助调查,提供“台湾无忧家”相关证明。

  9 月7 日,该公司人员来到贺家土工商所提供了其台湾公司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并称还将在近日提供“台湾无忧家”授权经营的证明文件。工商所表示会进一步查验真伪,既要对消费者的投诉负责,也要对企业的合法经营负责。

  据消费者反映,由于家装公司门槛低,行业内良莠不齐,有一些 “游击队”式的装修公司,挂个招牌便对外声称某“集团”、全国连锁等,打着各种营销噱头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发布,部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因此上当受骗。这一类公司基本没有信誉可言,将客户装修款卷走潜逃,装修公司随时关门大吉的欺诈事件在湖南也已发生过好几起。记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记睁大眼睛选择正规家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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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清代言保健品被起诉

  法制周报记者 戴志杰

  9 月1日,湖南消费者何先生以涉嫌虚假广告为由,将“谷比利R禾润片”的生产者“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养屋公司)与其代言人海清一并起诉至法院,目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海清因此成为新《广告法》实施以来首位被起诉的明星。9月2日,海清所在北京喜天影视文化工作室就此发布公开声明。9月6日,原告律师金州律师所就《声明》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回应,并将回应意见发至本报记者。

  海清为北京喜天影视文化工作室签约艺人。针对海清为营养屋旗下产品谷比利R禾润片代言涉嫌虚假广告,被湖南消费者起诉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一事,该经纪公司于9月2日发表两点公开声明。一是海清为前述产品所进行代言的期限于2015年8月,即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颁行之前即已届满,在上述期限之后,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之间的代言关系即已经终止。营养屋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清理所有含有海清姓名、形象的相关广告。二是海清所进行的上述代言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在新《广告法》正式颁行之前,工作室已经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严格、审慎地审查了海清的相关代言,并已主动联系相关主体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广告代言事宜。

  9月6日,原告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刘高对此声明回应认为,首先,海清与营养屋公司的代言合同只是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约束其他第三人。即便代言关系已终止,也不意味其无需为该代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证明、推荐。故而,如果代言关系确已终止,那么只是无需承担违反新《广告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但并非亦无需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

  其次,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准则作了专门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颁行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有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海清为谷比利R禾润片代言的广告中,突出宣称“关节痛,就用谷比利”、“爸妈关节痛,我选谷比利”、“用谷比利,关节不痛”等,明显涉及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明示该产品具有治疗骨痛关节痛的作用,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即便不适用新《广告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要求海清就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陈平凡、刘高两位律师向记者表示,本案人民法院既已受理,一切当以法院裁判为准。在新《广告法》正式施行之际提起的本案诉讼,诉讼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期望通过本案,提升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识别能力,助力新《广告法》的实施,促进广告市场的法治化。

  【相关知识】

  新广告法严打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 解的不实宣传。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在宣传过程中使用打“擦边球”广告行为严格限制,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其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戴志杰 龚柏威

编辑:甘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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