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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成为重点——解读富安娜内斗案新突破

来源:四川新闻网财经频道 编辑:见习编辑:甘伟萍 2013-07-12 1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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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安娜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陈国高、余松恩等26名首发前部分自然人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为8121.67万元。为何富安娜要将这些股东告上法庭?富安娜董秘胡振超早前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对此案件的回复,一切以公告为准。

  7月8日,富安娜发布了关于此案新进展的最新公告,公告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富安娜涉及金额约8000万元诉讼案件有管辖权。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同时将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

  2008年3月,为配合上市要求,富安娜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富安娜认为,周西川在取得公司股票后未依其承诺留在公司任职,而是辞职离开公司,这一行为已违反其承诺,导致公司对其股权激励目的无法实现,为此,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约350万元。富安娜之前在民事诉状中提到,当年3月20日,周西川向富安娜公司出具承诺函称,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本人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7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诺,周西川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值得一提的是,这份承诺函正是富安娜起诉的核心证据,也成为该案最大的一个争议点。在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廖名宗律师看来,承诺函的真实有效还是一个问题,其他的都是免谈。肯定的是,承诺函是富安娜原告方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记者了解到,该承诺函涉及IPO前自然人股东100余人,涉及的关联股权近700万股。

  针对此,记者也采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论证和起草工作的董保华教授。董教授认为《承诺函》中的“违约金”完全依据被告股东身份而做出,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

来源:四川新闻网财经频道

编辑:见习编辑:甘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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