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纺上市公司富安娜再公布与原始股东之间诉讼进展的情况。公告显示,针对管辖权异议和纠纷性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裁定。深圳中院裁定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同时,法院驳回余松恩、周西川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此案将由南山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2008年3月为配合富安娜IPO上市,富安娜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与余松恩、周西川等员工协商签署了《承诺函》。按照《承诺函》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先后离开公司跳至水星家纺,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1名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为8121.67万元,这笔罚金堪称A股“天价违约金”。
但是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后,这起被称为“A股股权激励纠纷第一案”定性为合同纠纷,这对与案件的走向有很大影响,富安娜有望获赔天价违约金。
7月8日,记者联系到该案件被告之一周西川,但他表示不回应。“我们认为公司提供的承诺函是伪造的,与当时签署的不一样。如果作为立案依据的承诺函是假的,那就没什么好说了。”案件被告之一,富安娜前财务总监梅连清则告诉记者,据他了解,除与公司和解的3个人,剩余23个人都会申请法院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
来源:四川新闻网财经频道
编辑:见习编辑:甘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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