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郭先生一家与无印优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
红网时刻4月12日讯(记者 黄怡萍)家装工程尚未完工,装修负责人却携款失联了,装修公司以非公司行为为由拒绝担责。
这段时间,长沙市民郭先生一家特别郁闷,因为他前前后后支付了近4万元的装修款,可是装修还未完工,装修负责人却失联了,让他不知如何是好。
在无印优装装饰的门店内,胡某接待了郭先生并带他参观、选材。
新房装一半 装修负责人携款“失联”
去年10月16日,郭先生与湖南无印优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家装合同,约定10月20日开工,60个工作日内完工。
郭先生回忆,第一次在无印优装装饰洽谈家装业务,该公司的黄姓设计师接待了他,并以可享受优惠装修套餐为由引荐了公司副总胡某。随后,胡某安排黄姓设计师代表无印优装与郭先生签订了装修合同,共计人民币28694元,“当时胡某带我们参观了无印优装装饰的办公室、选好材料,当时他们公司的工作人员都称呼他为‘胡总’。合同签订之后,胡某就以负责人的名义拉了我和无印优装工程监理、财务、前台等组建了工程进度群。”
装修合同签订当天,胡某与郭先生交流工程细节,称按合同套餐外的局部改造费用和厨房三件套等相关费用共计9806元,让郭先生分两期——第一期5393元和第二期4118元转进其使用的微信账户;到了12月,胡某又以“通过公司渠道可以享受家电套餐价格”为由,向郭先生索取3台空调的购买费用5080元。时至今日,局部改造还有窗户护窗和鞋柜没有完工,空调也不见踪影。
郭先生还告诉记者,装修进场时,胡某还向郭先生索取装修押金2070元交由物业公司,称工程结束以后退还。然而,郭先生新家所在楼盘的物业并没有收到这笔装修押金。
胡某以负责人身份组建了工程进度群,要求郭先生转款。
“预计损失在9000多元。”今年3月,郭先生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胡某,“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找到无印优装,他们却推说胡某和黄某已经在2020年12月离职了,拒绝退还剩下的款项。”
装修公司称与己无关 涉事员工已开除
4月9日,记者陪同郭先生和无印优装装饰负责人进行了当面沟通。“他(郭先生)的付款并不是付给我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是私下转款。”该负责人认为,郭先生和胡某的交易行为属于私人交易行为,公司并不知情,因此不承担相关责任。
该负责人还表示,胡某在无印优装装饰仅负责售后等工作,对他为何能够参与到前期装修环节、组建工程进度群等“不清楚”,2020年12月底,就有装修业主投诉胡某收取装修款项,随后无印优装装饰开除了胡某。
“你(郭先生)可以去法院告我,法官怎么判,我就怎么赔。”该负责人说,和郭先生的遭遇一样,目前还有多位装修业主投诉胡某,涉及金额超6万元,目前已经报警。
随后,记者和郭先生多次拨打胡某的电话,均未接通。
律师意见:装修公司应承担责任
无印优装装饰认为郭先生的遭遇和店方无关,郭先生则认为,如果胡某没有把自己付的款交给无印优装装饰,那为什么前期装修能够如期进行?装修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此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谢惠明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胡某作为公司副总,从始至终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与郭先生进行对接,通过工作微信与郭先生沟通工程进度及细节,协商沟通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装修公司承担。
其次,装修公司主张胡某的职务行为仅限于合同范围之内的事项和收取合同范围内约定的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上装修公司并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指定收款账户进行收款,郭先生3次付款均付至3个与合同无关的收款账户,一方面体现出该装修公司财务管理混乱情况,另一方面也足以让郭先生有理由相信胡某的行为能够代表装修公司,并将相应费用支付至胡某微信,胡某的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在装修公司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郭先生、胡某私下所为的情况下,其结果亦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
谢惠明律师表示,虽然装修公司主张胡某已经于2020年12月底离职,但胡某的相关行为均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且装修公司未主动向郭先生告知胡某离职的情况,因此,装修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装修公司主张其未收到相应款项,系其内部管理问题。
来源:红网
作者:黄怡萍
编辑:甘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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