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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家具未能提供“环评” 合同解除被判赔偿损失
2020-12-23 17:43:56 字号:

销售家具未能提供“环评” 合同解除被判赔偿损失

12月18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遂判决家具厂返还货款7万余元并赔偿相应损失8万余元。

代理品牌产品

2018年8月,个体户叶某想在一家商场开店进行家具销售,遂在市场考察时与家具厂进行销售磋商。

2018年9月叶某通过微信向家具厂告知商场家具销售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产品质检报告、环保检测证书、工厂品牌授权等。家具厂随后表示要到10月底才能下来类似的环境检测类证书。叶某再次叮嘱,一定要取得环保检测证书,否则需要空场,并向家具厂发送环保证书模板。

次日,叶某与家具厂签订专卖合同一份,代理专卖家具厂北欧系列产品。合同签订后,叶某陆续向家具厂支付货款10万余元,家具厂亦向叶某发货相应价值产品。

环评闹出官司

合同履行过程中,叶某至2019年1月一直不断向家具厂催要环保认证证书,并告知其如不能向商场提交该证书,就将被商场清退,家具厂或者推脱或者不予理睬。2019年3月,叶某不再经营家具专营店,从商场退场

原告叶某诉称,因被告家具厂未能提供环评手续,才导致其无法经营而退场,被告家具厂应返还未售出家具货款7万余元及装修费、租赁费、广告费等相应损失。

庭审中,被告家具厂辩称,其与叶某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故存货不应退还。且家具厂不参与叶某的销售经营,不应承担叶某的经营风险,叶某不再经营系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与家具厂无关,家具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根本违约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同性质来看,叶某买断家具厂相应产品经销权,购入家具进行销售,接受家具厂对专卖店统一管理,遵守家具厂制定的货品供应、销售和管理制度等,双方非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家具厂未按约提供环保检测证书,致使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家具厂构成根本违约,应对案涉合同的解除承担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家具厂返还货款7万余元并赔偿相应损失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华网

作者:徐丹丹

编辑:甘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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