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一轮消费升级新时代悄然到来, “品质消费”正成为家居消费的趋势之一。市场上也诞生出了一些以独特设计、高质量产品吸引大批粉丝的知名品牌。但是,由此出现的攀附知名企业,复制、模仿他人驰名商标的乱象屡屡出现,正逐渐成为行业发展痛点,如何拿回商标、专利专用权就成了家居行业在法律诉讼案件中常见的话题。
近日,家居行业知名企业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家居”)就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三方被告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公司)、斯林克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斯林克经营部)和李红光提起三百余万元索赔要求。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克家居的诉讼主张。据悉,美克家居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败诉,美克家居诉讼受阻
该案中,原告美克家居称,其为8931289号商标“

”的权利人。同时公司旗下还拥有“美克美家”原创自营家具品牌和包括“A.R.T.”在内的四个子品牌。“美克美家”店铺所使用的内部装潢从2015年1月开始使用, “A.R.T."店铺所使用的外部装潢从2014年12月开始使用,随着“美克美家”“A.R.T.”品牌知名度的上升,美克家居认为其装潢应当作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予以保护。
经美克家居调查发现,被告斯林克经营部在家具店中使用了“

”商标,此商标系被告大千公司授予。美克家居认为,由于此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故两被告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仅如此,美克家居还认为斯林克经营部在店铺内外使用的拱形门窗、灯箱、墙面装饰等设计与原告“美克美家”“A.R.T.”店铺的装潢构成近似。上述种种行为,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此外,被告李红光是美克家居的原加盟总监、原“A.R.T.”销售运营总监,其于2016年4月30日从原告处离职,次日即入职被告大千公司,担任全国运营中心总经理。美克家居认为,李红光对原告的经营情况尤其是“A.R.T.” 品牌的运营非常了解,其在入职大千公司后,全面抄袭了原告商标和装潢设计,运营和原告非常相似的“A. F. S”品牌并通过加盟的方式进行推广。因此,李红光和大千公司的合作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针对美克家居的起诉,被告三方均提交理由与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大千公司称,被控侵权商标是其于2016年10月从案外人百朝家居用品(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朝公司)处受让,两商标区别明显,不具有混淆可能性,未侵犯到原告商标专用权。对于原告诉称的装潢装饰近似,大千公司认为,这些装潢装饰是家居店内必须采用的具有实用功能性的通用装潢装饰,也是其在原有装潢装饰基础上正常演变的,并未攀附原告商誉。
斯林克经营部称,斯林克经营部作为大千公司加盟商时间较短,并且近日将结束加盟关系,其对大千公司的商标和装潢是否构成侵权,并无注意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亦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李红光称,其在大千公司仅做营销生意,并未参与大千公司商标和加盟店的装潢设计工作,因此不存在原告指控的通谋行为。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主张的装潢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
首先,对于原告主张的“商标虽然组成部分不尽相同,但两者结构相同,整体视觉效果近似。”法院认为,将原告“

”商标与被告“

”商标相比,两者仅在构图和文字排列方式上存在相似之处,除此之外,两者在其他字母的组成、花体字母的形状上均无相同或近似之处,且读音也不同。因此,无论从整体比对、要部比对还是隔离比对,均不能得出两者构成近似的结论。法院还认为,由于李红光在原告美克家居处担任过A.R.T.销售运营总监。被告大千公司亦表示其在推出“A.F.S”商标时知晓原告“A.R.T.” 商标。因此法院相信,被告在推出该品牌时,可能借鉴了原告的“A.R.T.”品牌创意,但仅限思想范畴。因为被告在商标内容的选择上采用了与原告字母和花体字形完全不同的元素,使得商标整体效果与原告商标不构成近似。
其次,对于原告主张的“美克美家”店铺所使用的内部装潢和 “A.R.T." 店铺所使用的外部装潢,由于识别性和指向性不足,不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因此也无法使相关公众将这些装潢要素与原告品牌建立直接的关联。
综上,法院驳回了美克家居的全部诉求。
不止是商标,双方亦有专利纠纷
除了商标纠纷,美克家居还曾因专利侵权与大千公司起过纷争。
2018年5月4日美克家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3起诉讼,起诉大千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非常相似的3项产品,斯林克经营部在其经营的A.F.S店铺内销售上述产品,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三起案件中,美克家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共300万元和原告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11900.1元。
但被告大千公司因管辖权问题分别向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二审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于此案的诉讼实体问题,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来源:搜狐网
作者:Sherry
编辑:甘伟萍 实习生 聂倩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