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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江:野蛮装修最高罚款十万元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汤晓燕 编辑:甘伟萍 2017-09-05 11: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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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野蛮装修最高罚款十万元)

  本报记者 汤晓燕 通讯员 唐江

  记者从开发区房管局了解到:《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规定》)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住宅房屋装修

  不得拆除、变动建筑结构

  《条例》规定: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如果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遇到野蛮装修

  房管局可实施停电措施

  如果物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小区里有人在野蛮装修,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如果装修已经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当事人不愿意整改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上报住房主管部门。住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会及时到现场调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会出具书面通知书,责令房屋装修经营者停止施工,并要求其将房子恢复原状或维修加固,以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如果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停止施工,且出现房屋安全事故隐患、同时房屋内无人居住的,按照《规定》可对其实施停电措施。

  房屋装修手续简化

  物业和居委会有告知和监管义务

  在装修审批方面,手续也有简化。根据《条例》规定,对于非住宅房屋装修,且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没有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信息将记录诚信档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为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都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按照《条例》规定,这些处罚信息还会被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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