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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 装修标准与宣传不符怎么办

来源:番禺日报 作者:袁 辉 编辑:甘伟萍 2016-06-24 1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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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袁 辉

  陈某购买了一套期房,原定2014年底交房,但直到2015年6月份开发商才交房。而且正式收房的时候,陈某发现房子与广告宣传中的精装修相差甚远。6个月后,陈某选择退房。但他发现,合同中规定自收房起120天内可以退房。同时合同中又规定,如果逾期交房120天之后,30日内不提出退房申请的话,就不再办理退房。

  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分析认为,如果是因开发商的原因逾期交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在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时,购房者可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选择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实践中,若购房者愿意继续等待入住的话,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购房者享有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权利。若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在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购房者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郭律师还表示,开发商没有做到承诺的精装修和房屋面积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如果在广告宣传中做宣传的,则属于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郭律师提醒说,购房者在买房后,一旦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时,购房者应当保留好标有具体交房时间的凭证,同时提醒开发商,要求其履行交房义务(最好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在交付房屋时,不能给予以开发商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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