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格式条款有争议 商家不能免责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程建兰 编辑:甘伟萍 2014-10-24 09:32:11
时刻新闻
—分享—

  原标题:格式条款有争议商家不能免责

  近日,有读者向本报家居周刊反映,刚参加完一场家具的1元抢拍活动后,才发现该网站有相应的条款说明,注明拍卖的家具不退换,且最后一句话是“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她很有些惴惴不安:万一家具到手后有质量问题怎么办?京华时报记者查询得知,新消法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都对这种“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若真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相应责任。

  解释权不应排除消费者

  针对该读者的问题,京华时报记者浏览了多个家居购物网站,发现确实有网站在搞低价抢拍家具的活动时有相应的条款,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此外,在日常的家居生活或消费过程中,“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条款也屡见不鲜。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北京市消协就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过点评和发布,其中“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就在其中。消协曾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来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京华时报记者还了解到,依据3月15日起实施的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北京市工商局方面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新修订《消保法》的第二十六条是关于消费合同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该条款说明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具体义务和违反本条义务的法律责任。

  就“最终解释权”的问题,记者咨询12315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涉嫌不公平格式条款,如果发现商家的这种行为,消费者可以向12315举报。

  产品不退换有相应前提

  就读者所担心的低价抢拍产品有质量问题,能否退换货的问题,京华时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商家都会在特价销售中标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而北京市消协也曾解读: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其质量缺陷的,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商场应无条件为消费者包修、包换或包退。经营者也不能以打折商品、奖品、赠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12315工作人员表示,在日常的购买行为中,就算商家有“不退不换”说明,消费者买到的是特价促销家具产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也应该享受家具的三包服务。但工作人员表示,拍卖是一种相对特殊的购买方式,如果消费者不能提供正规的购物凭证,且商家明示“不退换”的情况下,即便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只能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家居频道首页